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根据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不同将提供 A、B、C 三种保障计划,每种保障计划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如下表所示。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保障计划,一旦选定将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保障计划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障计划 ,重大疾病种类
计划 A, 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
计划 B, 第 1 至 50 种重大疾病
计划 C ,第 1 至 80 种重大疾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对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十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经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对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重大疾病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