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使用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等同于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使用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中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多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时,后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被评定为较严重的伤残等级,以较严重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但在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当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对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类伤残对应“评定标准”得出的赔付金额,应视为已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作出扣除)。
对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指定交通工具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该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