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急)诊医疗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社保型门(急)诊医疗保险金(A)
本公司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医保身份就诊,则本公司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社保型门(急)诊医疗保险金(B)
本公司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无社保型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住院医疗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社保型住院医疗保险金(C)
本公司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住院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医保身份就诊,则本公司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社保型住院医疗保险金(D)
本公司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无社保型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