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与“1.2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相关的诊断、治疗,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等待期后,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二、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并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4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5
确诊疾病且需要进行“1.2 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的,在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费用,我们承担给付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治疗时发生的以下费用:
(1)住院病房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标准私人病房指所入住的医疗机构每一病房设一张病床的单间(不包括陪人床、观察病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2)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指定医疗机构内专设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
(3)护理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重症监护病房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需,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费用;
(5)处方药品费:指被保险人在住院及门诊期间实际发生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处方的药物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术后至返回中国大陆前这段期间使用的术后治疗所需的处方药物的费用(限最多30日的剂量);
(6)检查化验费: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有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处方的专业检查费用,包括实验室分析、病理检查、x光诊断、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象、脑电图、血管造影、计算机断层扫描及其他类似的检查费用;
(7)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有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处方的治疗费用,包括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化疗、吸氧、输液、注射及其他类似的治疗费用;
(8)境外转诊救护车/飞机费:指遵医嘱且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9)手术费: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手术费、麻醉费(麻醉药剂费、设备费、实施费;且需由具有合格资质的麻醉师进行麻醉)、手术室费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10)住院诊疗费:指住院期间所有实际发生的会诊及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实行的治疗计划所产生的医生诊疗费用;
(11)输血费:指被保险人每次输血所实际发生的血浆费用、输血实施费用等;
(12)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① 治疗方案授权书开出之日起产生的与配型相关的医疗费用;
② 为捐赠者提供的医疗机构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一般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器官摘除移植过程中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③ 捐赠者摘除器官、移植到被保险人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13)治疗方案授权书开出之日起产生的与被保险人造血干细胞移植有关的造血干细胞培养服务和材料费用;
(14)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指门诊或急诊治疗或会诊所实际发生的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
(15)翻译费: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因医学翻译而产生的费用。
2、交通费用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活体器官捐赠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一名陪同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前往治疗地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承担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交通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而前往治疗地的情况。
欲前往治疗地进行的治疗须符合“1.2 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未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认可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变更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告知的出行日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治疗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经济舱或经济座位),以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疗机构到达治疗地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从治疗地到达中国大陆常住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经济舱或经济座位);
(5)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大陆常住地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用
本项责任承担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活体器官捐赠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一名陪同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保障区域内产生的由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住宿费用。我们承担活体器官捐赠者的住宿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且为了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而前往治疗地的情况。
欲前往治疗地进行的治疗须符合“1.2 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中的一种,且治疗方案须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批准。由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住宿,并将行程安排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必要的个人安排。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还将根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的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
未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认可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或被保险人变更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告知的酒店或安排的住宿日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4、遗体遣返费用
如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治疗过程中身故,我们将承担将死者遗体遣返至中国大陆的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在治疗地的防腐处理、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产生的费用;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的费用;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机场到达中国大陆指定地点的交通服务费用。
对于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三、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结束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指定并安排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1.2 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并住院3日以上(含3日),回到中国后继续治疗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如下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药品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上述药品费用的余额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若投保时您告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就诊时未使用或就诊时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用的9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1)在中国购买的药物;
(2)该药物是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该药物已被中国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4)该药物为在中国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时使用的药物;
(5)需取得中国专科医生出具的处方;
(6)每次处方的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剂量。
归国药品费用年限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即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的归国药品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当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给付限额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补偿原则仅适用于归国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五、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经核准前往约定的保障区域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和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的限额为人民币 600 万元。若保险期间内上述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人民币 600 万元时,该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