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本合同已有条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条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如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合并的伤残中如有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以下可选责任。
(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使用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该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本合同已有同一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同一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使用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所对应的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我们不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如被保险人因本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使用同一指定交通工具所致的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合并的伤残中如有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该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指定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对该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该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后,按下列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该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 给付比例如该被保险人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理的医疗费用—免赔额)× 给付比例 × 90%该项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多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免赔额将只使用一次。若发生免赔额未足额扣除的情形(合理的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未扣除的免赔额可在其后各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继续扣除,直至免赔额扣除完毕。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单次住院免赔天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本合同的单次住院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可达九十日,多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可达一百八十日,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所承担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