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以后因患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手术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等。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项下单个被保险人每日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三项给付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不受此限。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以后因患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内或出院后30日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物理治疗费等。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以后因患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肾透析费;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电疗、化疗、放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费用;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门诊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