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以后因患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治疗,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每日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的三项给付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不受此限。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①门诊肾透析费;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电疗、化疗、放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内或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上述所称疾病、住院均适用疾病和住院的释义。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先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后,我们对下述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每日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的三项给付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不受此限。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①门诊肾透析费;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电疗、化疗、放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内或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上述所称疾病、住院均适用疾病和住院的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