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四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年期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