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更高等级标准给付,但我们将扣除此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意外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者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或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5、航空意外伤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个人非营业车辆范畴。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