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设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天为等待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3)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仅按照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5、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之前(不含 18 周岁当天),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投保人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同时投保附加险《人保健康附加乐享如意护理保险》的,则上述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是指本合同与《人保健康附加乐享如意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