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意外伤残的,本公司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该项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已给付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