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3)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5)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6)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7)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8)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9)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0)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法定节假日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1)法定节假日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2)法定节假日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法定节假日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