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前往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200 元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特别地,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经核实被保险人是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200 元后,按余额部分的 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治疗,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为限。
(2)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前往我们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 1000 天为限;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我们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 100 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