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至24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在每个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一笔相同金额的教育金,共7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教育金的总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交费期间)×4%”。
其中,“保险期限”等于“30-投保时被保险人周岁年龄”。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5 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5 周岁,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至 24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在每个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额外给付一倍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金,共 7 笔。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额外给付一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对于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