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校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作为行人被机动车碰撞,被保险人遭遇火灾或爆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再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4)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乘坐网约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校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作为行人被机动车碰撞,被保险人遭遇火灾或爆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5)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录二”)中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之一的,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X 射线摄片证明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为基数,按“附录二”所示该项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或关节脱位,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型的骨折或关节脱位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保险事故造成同一部位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不论骨折或脱位几次,则同一骨的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只赔付一次。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导致肢体断离的,我们按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情形给付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肢体断离远端任何骨的骨折,我们不予给付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骨折或关节脱位程度同属“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情形的,则按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给付金额较高者给付。若两者给付金额相等,我们只承担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