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积累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积累期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积累期内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200%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将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
(2)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期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本附加合同于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终止。
可选部分
若您选择投保了可选部分,自本附加合同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起,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领取期生存年金给付
自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述公式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每年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领取期生存年金=年金转换金额*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10
其中,年金转换金额等于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若发生减少年金转换金额的情形,我们按减少后的年金转换金额承担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领取期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表》(见附表一)确定。
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基本部分期满日。除此之外,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2)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保证年限(25 年)内应领未领的领取期生存年金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中,保证年限(25 年)内应领未领的生存年金=25×每年应给付的生存年金-已领取的生存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