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补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对于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对于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2)一般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对于超过人民币 100 元以上部分,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按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给付比例
超过 100 至 1,000 65%
超过 1,000 至 10,000 75%
超过 10,000 90%
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累计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