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出现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保障项目中的情形,致使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我们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扣除该保障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录一”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录一”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录一”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保障项目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 1 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