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祝寿金给付
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周岁作为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20%给付祝寿金,共给付 5 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
(2)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5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