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含)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2)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年龄系数
18 周岁至 41 周岁, 160%
42 周岁至 61 周岁, 140%
62 周岁及以上 ,120%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