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医疗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3)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达到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轻症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