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 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 版)》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160%
(2)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 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交费期间系数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 10 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 110%;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 15 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 115%。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