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合同“第二十条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身故,本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