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2)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不含70周岁)之前,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五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五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身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