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无论何种情形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3)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不含 70 周岁)之前,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5 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