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保障的特定疾病分为特定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和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之日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恶性肿瘤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之日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恶性肿瘤转移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确诊之日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其他约定
(1)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自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开始。
若我们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若我们对于某一种特定疾病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该种疾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上述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同时被专科医生确诊(指确诊日期为同一日)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疾病(包括特定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转移或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中每一类别中的多种,也包括上述三类中不同类别的多种),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上述同时确诊的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对其他特定疾病继续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1)新发的特定疾病的初次确诊之日与上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上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是指发生在新发的特定疾病之前,最近一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且满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初次确诊之日相隔的期间为间隔期。若间隔期不满一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0%,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间隔期满一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上升至20%;间隔期每增加一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随之上升20%,直至上升至 100%。
在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次日零时,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降为 0%,并重新按照上述约定逐年上升。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下表:
(2)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示例:
若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急性心肌梗塞,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肺恶性肿瘤,由于此次确诊日距上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2020 年 1 月 1 日满 2 年未满 3 年,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2023 年 4 月 1日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肺恶性肿瘤的转移,由于此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特定第 5 页,共 36 页疾病确诊日 2022 年 7 月 1 日未满一年,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八、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