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可就以下五类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投保人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持有效机票通过登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在候机区域内以及乘坐飞机时在机舱内所遭受的意外。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列车、城市铁路列车等轨道交通工具,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列车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止,在列车车厢内所遭受的意外。
轮船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轮船船体止,在轮船上所遭受的意外。
运营汽车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运营汽车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车辆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辆车门止,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的意外。
非运营汽车交通工具意外: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运营汽车时,在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踏入车辆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辆车门止,在该交通工具内遭受的意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本合同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以及相应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本合同载明的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受益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其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本合同载明的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该次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原有伤残可评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按较高等级标准给付,但此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类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对应类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