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该生活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或者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下同)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受益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其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该生活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或者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完全因该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该次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原有伤残可评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按较高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