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下同)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他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