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心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天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满足首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给付条件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以上,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金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费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体附加合同继续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