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手术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手术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及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责任。其中,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1)手术意外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因该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而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手术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给付过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2)手术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发布,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按照《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评定原则进行伤残评定,确定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手术意外保险金额×《评定标准》中与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百八十日对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以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为基础进行伤残评定。
该次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原有伤残可评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按较高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的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手术意外身故、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手术意外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手术意外身故、手术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3)手术意外并发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手术意外并发症列表》中列明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该项手术意外并发症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额为限,一次给付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