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分设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紧急援助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依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疾病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因妊娠导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妊娠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7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妊娠疾病医疗保险金。
(2)新生儿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具体以保障利益表约定为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和治疗费,不含常规检查费、预防性保健费和免疫费,对由此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医疗保险金。
(3)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一周岁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自然流产或治疗性流产,对被保险人流产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医学必须流产医疗保险金。
(5)紧急援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援,根据被保险人的救援请求,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救援而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将在合理且必需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费用。
①当地救护车费用
指紧急情况下,以抢救被保险人生命为目的,出于医疗必要,以当地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送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②紧急医疗转运
紧急医疗转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根据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经指定救援机构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更合适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送手段,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紧急医疗送返
当被保险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经救援机构认为病情已稳定,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返回常住地的机场。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常住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如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转送或送返导致的任何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求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③住宿费
当发生紧急医疗转运时,本公司将承担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陪同人员(限一名)的住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