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观察期(观察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后,本公司自观察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在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内,若该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收入低于月保障工资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数额:
调整后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本公司给付受益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以先发生者为准),在该最先发生的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65周岁或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在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内,若此前本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在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此后连续的二十六周内因该次疾病或意外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观察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过观察期,本公司给予被保险人自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相当于两个观察期时间段的评估期,在该评估期内若被保险人后续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其一次或多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旦评估期内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能达到一个观察期,本公司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此时,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本合同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
对本公司正在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若该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和其国籍国之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二十四个月。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给付二十四个月。若被保险人在二十四个月后仍继续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继续对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出院时止。具体累计给付月数上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保险人将从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中扣除:
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
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
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
扣除后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获得的其他来源月收入)/月保障工资×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