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2)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疾Ⅰ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③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总结:此款产品是平安保险集团新出的,主要是针对家中有孩子的家庭对孩子安全的考虑,购买的保险,如果家中有孩子正好又需要一个保障,可以选择此款保险。(具体的保险事宜还应详细咨询当地平安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