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极早期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
极早期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3)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指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前列腺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指肺恶性肿瘤、乳腺恶性肿瘤、子宫颈恶性肿瘤(不包括子宫体)。
若第(2)项责任中确诊的恶性肿瘤是上述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4)靶向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后两年内且不超过保险期间(以较早到达者为准),因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名词由专科医生实施了、符合医学必须的靶向治疗,我们在限额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靶向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第(2)项责任中确诊恶性肿瘤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靶向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达到限额、确诊第(2)项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已满两年或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达到者为准),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在该保险期间内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第(2)项和第(5)项保险责任,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