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①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②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6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②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③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④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⑤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