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轻症疾病,我们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患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患且与第一次的轻症疾病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三次患且与前两次确诊的轻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中症疾病,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中症疾病中,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中症疾病,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5)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分组的重大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6)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7)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8)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9)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②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