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1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或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上,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详见本合同第十条第六项),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您选择的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每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