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日;累计住院时间超过180日的,对于超出部分保险人将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经过等待期后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并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发生以下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①门诊肾透析费;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④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或住院后日内,因与本次住院相同病因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手术费),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后本条第(一)款责任终止。
(4)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日;累计住院时间超过180日的,对于超出部分保险人将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经过等待期后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并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对此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5)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的,对发生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6)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治疗的,对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7)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或住院后7日内,因恶性肿瘤而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恶性肿瘤院前后门诊急诊保险金。
5、理赔流程
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其次准备好相关理赔材料递交至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最后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