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原位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则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原位癌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5)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