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乘以计算系数给付养老保险金。上述计算系数有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计算系数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您可选择的计算系数包括:计算系数一:1;计算系数二:1+5%×领取年度数。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第21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时止为保证给付期。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本合同终止。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默认为按月领取。如果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将根据届时的政策进行办理。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