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生存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或5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①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②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①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②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2)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3)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4)养老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的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30%给付养老金。
(5)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1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