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2)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伤残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①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释义医院进行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赔付之后的剩余部分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但最长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或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