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8%;(2)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约定所对应的系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少儿特定重疾”或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中的“成人特定重疾”,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约定所对应的系数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险合同及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及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满期生存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8%;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投保案例
广州的黄先生(30周岁)投保了,平安安护金生保险计划,每年需交18680元,交10年,基本保额为20万元,保障至100岁,那么等待期过后,黄先生可享受的保障权益为:
身故保障:如果黄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所交保费的118%;
满期保险金:保险期满,若黄先生仍健在,保险公司将给付所交保费的118%;
重大疾病保障:提供80种重疾保障;
特定重疾保险金:提供3种少儿特定疾病、6种成人特定疾病;
轻度重疾保险金:提供30种轻症保障,最高可赔3次。
保费豁免:初次确诊合同中的轻度重疾,可豁免后续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点击查看】平安安护金生两全保险条款
【点击查看】平安附加安护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