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至年满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①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③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4)若于年满60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①重大疾病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③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三、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四、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①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②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③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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