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将依照“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保险公司不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保险公司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所合并的伤残中如有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扣除)。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猝死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点击查看】复星保德信星宁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