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連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進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仿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全额为限。
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連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別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费药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内的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各信、直辖市、自治区对其的调整目录规定之外的必要合理的医药费用,被保险人对此依法应承担的经济助责任,保险人依据附加险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