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同时合同终止。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网络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及确诊之日前30天内(含确诊当日)因治疗该疾病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将根据第2.4条补偿原则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项轻症的医疗费用补偿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合同终止。保险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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