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责任分项限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药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特药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分项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第 2.3.3 条“特药医疗费用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特药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分项限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用于治疗特定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是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3)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上述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附表一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除上述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发生的特药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药医疗费用计算方法
特药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包括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及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
一、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每次发生的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每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10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因发生该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已从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特定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
二、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每次发生的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每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每次发生的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每次发生的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因发生该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特定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