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生存保险金
(1)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保单周年日1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泽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泽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2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二)特别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别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符合以上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都以一次为限。(二)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符合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发生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第二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都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一)、(二)项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二)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的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若发生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金额额外给付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或特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特定轻度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轻度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一)、(二)项保险责任。
投保案例
长沙周先生今年30岁,为自己买一份平安福泽安康保险计划保至100周岁,保险的保额为30万,保费交20年,周先生可以享受的保障权益如下:
如果周先生先生在投保的5年内发生意外
轻症保额:6万;
重疾保额:30万
未发生重疾身故保额:30万
发生重疾满期保额:360663.93元
多重重疾有效,还剩2次。
如果周先生在30年后发生了保险责任,保额又发生了变化,分别为:
轻症保额:30万*45%=13.5万
重疾保额:30万*125%=37.5万
40年后2次重疾:30万*135%=40.5万
已发生重疾满期、身故:0元
50年后3次重疾:43.5万
未发生重疾身故:43.5万